1月3日,記者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我省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由忻州中院成功審結,原告為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被告為國家電投集團山西鋁業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4日忻州中院受理該案后,經過法官認真調研、多方奔走,歷時兩年,在合議庭主持下原、被告先后進行了數輪的調解,最終在2018年11月16日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在全國性媒體公示經過30天后,沒有收到任何意見和建議。忻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8日根據和解協議制作了民事調解書。
經法院確認的協議為:一是被告按照安全生產監督行政部門等國家機關的要求,及企業相關規定的程序啟動赤泥庫閉庫工程,被告承諾要在五年內完成赤泥庫的閉庫工作。二是被告要在閉庫期間采取具體的環境污染防范措施。三是閉庫全部費用由被告自行籌集,預計工程費用約1.5億元人民幣,最終閉庫的費用以招標方式確定的項目預算為準。四是針對不能閉庫的情況設計了替代方案。五是閉庫工程完成后的具體驗收。六是對協議里相關名詞作出釋義,以避免當事人、公眾對協議理解產生分歧。
該案作為我省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審理過程中,忻州中院多次就審理中的難點問題和專業問題,向省高院、最高法院進行匯報,邀請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中的環保專家深入赤泥庫現場進行勘察,并提出了專家論證意見,為原被告雙方的調解,以及合議庭的審理提出了專業化、科學化的依據。本案的審結,對社會公眾樹立環境生態法治意識起到了積極的指引作用,對引導企業積極防治污染、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堅持走綠色發展道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應,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