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7月1日開始實施。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含本數)以上的,煤礦礦長需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調整工作崗位。
針對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據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對煤礦礦長實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煤礦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及其他記分情形,對煤礦礦長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
煤礦礦長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含本數)以上的,責令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煤礦礦長,書面告知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煤礦礦長在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重新進行記分。
煤礦礦長未履行該《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因其他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責編:楊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