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繳費滿15年是否可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費欠費加收的滯納金由誰承擔?3月3日,省人社廳針對疫情期間關注較多的養老保險方面的政策集中解讀,其中,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導致加收的滯納金,職工無需承擔。
對于個人繳費滿15年,是否可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問題,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繳費滿15年的職工,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是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條件,而不是繳費滿15年就可以不再繳費。所以,繳費年限滿15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繼續按規定繳費。如果不再繼續繳費,其退休后的養老待遇將終身受到影響。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繳費年限越長,養老待遇越高,反之則低。
對于單位欠繳保費的情況。省人社廳這樣解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此次解答的還涉及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參保后如何辦理轉移接續等具體問題,參保人員和單位可登錄山西省人社廳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詳細了解。
(責編:田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