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盜竊五角楓的被告人,不僅被判處緩刑,還被判令對復植苗木履行管理養護義務。”8月5日,尖草坪區檢察院發布消息,該院就張某、喬某盜竊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有了判決結果,并已發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2日,喬某與張某共謀,以每株四五百元的價格購買尖草坪區馬頭水鄉小塔村退耕還林林地種植的50株五角楓,喬某微信轉賬支付給張某兩萬元。當年12月3日和4日,喬某在未看到相關許可和手續的情況下,分別將張某盜挖的8株、16株五角楓運走,其余26株被挖開樹根后留在林地。
經認定,24株被盜五角楓價值5.5萬余元,26株未拉走的五角楓價值7.2萬余元。張某、喬某的行為損毀了林地植被,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公共利益。
案發后,尖草坪區檢察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偵查,并責令張某、喬某將被盜五角楓全部回植。3月26日和5月17日,本報先后刊發《盜竊觀葉樹種破壞生態環境檢方立案偵查公益訴訟案》《公益訴訟亮劍生態環境修復24株被盜五角楓回植重現綠色》,報道了案件情況。
日前,尖草坪區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此案,區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擔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喬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為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適用法律的意見符合事實,且量刑建議適當,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喬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公益訴訟部分,法院判處兩名被告人共同賠償生態環境效益損失2001.34元(已賠付);共同對挖掘未移動的樹木扶正、覆土、支撐、澆水,對移走樹木原株回植或按林業主管部門專家意見栽植到別處(已履行);一年內共同增補15株五角楓(或專家認定的其他樹木)復綠,若拒不補種或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二人支付。
法院還判令,二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年內對復植的苗木履行管理養護義務,確保樹木成活;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