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先回去冷靜一段時間,如果最后還是決定離婚,到時候再立案……”11月12日,聽了法院工作人員的勸說,到杏花嶺區法院申請立案打算訴訟離婚的王先生和妻子,在《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上簽了字,同意回家“再考慮考慮”。
當天,杏花嶺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婚姻調解員岳艷清接待當事人王先生時得知,他和妻子之間并沒有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法定離婚事由,二人主要是因為丈夫不關心妻子、婆媳關系不和等日常生活瑣事發生矛盾。
考慮到王先生夫妻的離婚訴求可能是沖動使然,調解員進行訴前登記后,遞上一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并詳細介紹了法院剛推出的這項制度。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為協議離婚確定了‘離婚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杏花嶺區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結合《民法典》規定,根據市中級法院有關“提升司法質效”部署,該院決定探索“離婚冷靜期”制度。對于離婚案件,在初次受理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該院訴訟服務中心進行訴前登記,給予雙方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待冷靜期過后,根據當事人考慮清楚是否繼續離婚訴訟,再決定是否立案。
“為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現給予雙方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限。”《離婚冷靜期通知書》明確,冷靜期限內,雙方均應理智和慎重對待矛盾糾紛。經考慮,如雙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見,即可到法院撤回起訴或者簽署協議書;如不能和好或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可在冷靜期滿后繼續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