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太原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召開專門會議,對涉案銀行卡、手機卡較多的銀行和運營商網點進行約談。

會上,太原市公安局通報了全市斷卡工作情況及全市辦理三張以上涉案銀行卡、電話卡營業廳網點情況。會議出臺了《太原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斷卡”行動整治懲戒十條措施(試行)》,對出租、出售手機卡、銀行卡的人進行懲戒,讓群眾意識到這是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震懾,達到“不敢做、不去做,更不想做”這樣的目的,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據了解,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3月25日,全市公安機關共破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23起,打掉犯罪團伙8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03人,其中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13人,治安處罰1人,批評教育當事人89人,有力震懾了犯罪,掐斷了非法“兩卡”為電信網絡犯罪提供資金、通聯工具的黑灰產通道。同時,簽訂責任書71份,聯合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全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大運營商公開懲戒曝光違法行為人885人,最大限度地壓縮“兩卡”犯罪空間,鏟除“兩卡”犯罪在我市滋生蔓延的土壤。
相關鏈接:
太原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
“斷卡”行動懲戒整治十條措施
(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全省、全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精神,建立通信、金融用戶實名登記實人使用信用體系,縱深推進打擊治理“兩卡”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依據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電信網絡詐騙涉案通信、金融用戶是指利用電話、短信、互聯網等手段實施詐騙的自然人和法人,或為詐騙犯罪提供銀行支付賬戶、碼牌、資金結算服務以及通訊技術手段、工具支持的自然人和法人。
“斷卡”行動中的兩卡包括:手機卡、物聯網卡等,個人銀行卡、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等。
第一條風險告知。基礎電信企業以及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在用戶新開立戶或解除限制業務時,一律進行法律責任及防范提示告知,簽署相關承諾書,由用戶確認。對阻礙、干擾營業網點正常工作秩序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第二條非本地開戶限制。非本地籍用戶在同一個銀行只能辦理一張銀行卡(Ⅰ類),提供在太原居住、務工、就學等相關證明,如無法提供,要在賬戶的使用方面予以適當的管控,同時加強該賬戶交易方面的監測。
第三條監測預警。基礎電信企業及銀行、支付機構應根據電信網絡詐騙特點、規律、形勢構建防范預警模型,加強常態監測、優化監測模型,利用技術手段對疑似涉詐“兩卡”進行監測處置。
第四條二次核驗。省通信管理局部署指導基礎電信企業對疑似涉詐號碼的使用者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利用人臉識別等技術開展身份信息二次核驗,對完成實人驗證的方可復機完成實人驗證的方可復機。支持銀行、支付機構在轉賬、取款等環節推廣運用人臉識別技術開展身份二次核驗,對核驗不通過的,采取相關交易控制措施。
第五條限制業務。收到公安機關通報的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涉案銀行支付賬戶、電話號碼實名登記人信息,省通信管理局指導基礎電信企業一律先行全部關停其戶名下所有的手機號碼等通信業務,未經公安機關許可不得解除;銀行、支付機構應按照公安機關通報的線索排查其名下銀行支付賬戶開戶情況,所有賬戶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涉案銀行支付賬戶不得銷戶、不得掛失換卡,未經公安機關許可不得解除控制。
第六條聯合限制。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市公安局對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辦、省、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通報的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涉案銀行支付賬戶、電話號碼實名登記人,依照有關程序實施聯合限制,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太原市反詐騙中心)統一向社會公布曝光被懲戒人名單。
省通信管理局指導各基礎電信企業依據本企業用戶信用管理規定及與用戶簽訂的入網協議,對電話卡登記人實施5年內只保留1張電話卡且不得辦理其他任何業務的限制措施。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銀行卡被懲戒人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銀行、支付機構對其實施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的懲戒措施。懲戒期滿后,受懲戒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加大審核力度。
第七條倒查問責。在限制限制期內,基礎電信企業仍為其辦理入網業務的,省通信管理局依法依規對相關企業進行處罰和追責;銀行支付機構仍為其辦理開戶、非柜面業務的,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和追責。
第八條投訴渠道。基礎電信企業以及銀行、支付機構在對涉案通信、金融用戶采取限制措施和聯合限制前,應通過短信或電話等方式告知。被限制人員有疑義的,可通過撥打全國統一反詐咨詢電話(0351-(0351-96110))或太原市反詐騙中心(0351-6878110)等方式進行申訴。經核查后可解除限制的,由市反詐騙中心推送省通信管理局、相關銀行和支付機構予以解除。
第九條依規免責。對涉及電信網絡詐騙限制處置中產生的服務投訴申訴等情況,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在相關內部考核中予以免責。
第十條協同聯動。工作中,基礎電信企業和銀行、支付機構如發現涉案線索,及時移交屬地公安機關,并報告主管部門。屬地公安機關應及時受理、妥善處置、及時反饋。
本措施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太原市公安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