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統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表決通過,將自6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條例》在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統計監督職能和確保統計工作獨立性等三方面呈現六大亮點:一是明確建立山西省統計督察制度,以保障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落實;二是建立統計工作約談機制,對未嚴格履行統計工作職責的人民政府負責人,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對其進行約談;三是強化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責任制;四是對統計機構和監察機關間統計違法線索移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有助于推動統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貫通協同;五是進一步維護統計工作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向統計調查對象分解統計數據任務;六是明確開發區統計機構的設置和職責,清晰界定了開發區統計工作管理歸屬問題。
(責編:張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