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質量獎管理辦法》10月16日起施行。山西省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由省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領域省級最高榮譽,旨在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省。
山西省質量獎分為質量獎和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評選周期為3年,每屆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不超過5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不超過10個。申報山西省質量獎的組織須具備的條件包括:堅持質量第一理念,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及社會經濟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國內或省內領先水平,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創造性、獨特性和可推廣性;符合國家及我省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等。
申報山西省質量獎的個人須具備的條件包括:從事質量相關工作3年以上,在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或實踐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模式、方法、經驗或成果,對我省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等。
省政府向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發山西省質量獎或山西省質量獎提名獎證書、獎牌或獎章,向獲獎組織發放一次性獎金。
(責編:張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