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女士最近看上一套二手房,簽訂合同時,她在“山西省存量房買賣合同”上看到一項關于“居住權”的規定。劉女士很納悶,什么是“居住權”?這樣的房子還能買嗎?對此,太原市房地產交易大廳的工作人員表示,二手房交易,不僅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賃,還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權”,一旦存在“居住權”,房產交易就不是那么簡單了。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它和“不動產所有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空隙,在《民法典》頒布前,消費者在房屋交易、贈與等環節中,因為所有權益和居住事實的矛盾,導致相關糾紛。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明確了“居住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界人士郭濤表示,“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這相當于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不能繼承轉讓。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新業主即便事后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
比如,老父親為兒子購買了房產,所有權證上登記的是兒子的名字,并與兒子協商,為老伴辦理了此處房產的“終生居住權”登記手續。那么,在老伴去世之前,兒子未征得老伴同意,即使持有不動產權證,該房產也不可以交易,不可以出租,也無權將人趕走。當然,老伴只能居住,沒有資格轉讓買賣。
“居住權”作為新明確的權利,是法律對房屋居住人權利的保護。它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并將會成為影響房產交易中的關鍵要素。記者在“山西省存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看到,第一章第二條第五款已經對“居住權”有所明確,其中提到,“出賣人保證該房屋未設立‘居住權’”“該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設立‘居住權’,買賣雙方約定為……”可見,“居住權”成為交易環節中一個重要的存在,該權利設立后,在房產交易中,消費者便能預判更多的潛在風險,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