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近日向社會征求意見。修訂草案對于不用犬繩致犬只傷人的情況,增加了對養犬人處以一萬元罰款的規定;養犬未登記若被查,公安機關將責令現場辦理登記,不再給予三天的辦理期限;同時,修訂草案亦對養犬人虐待或遺棄犬只的行為開罰,不僅吊銷證件犬牌,更將罰款5000元。(《半島都市報》10月14日)
近兩年,隨著狗患的日益嚴重,各地紛紛出臺和修改有關養犬的地方法規。不過,無論從懲戒力度還是從舉措創新來看,廣州版的養犬管理條例都堪稱范本。
狗患之弊,首在嚇人和傷人。雖說一條狗繩就能解決的問題,卻始終未能得到很好施行。究其原因,懲戒力度不足是重要原因。因此,廣州規定除了狗主人須賠償傷者之外,還賦予公安機關沒收犬只的權力,并可對狗主處以一萬元的罰款,震懾力度明顯增強。
同時,城市養狗的門檻也明顯提高。從前,主動前往有關部門辦理狗證的人很少,很多人甚至抱有“發現后再辦不遲”的心理,如今新草案不再給予三天的辦理期限,而是要求現場登記辦理,并處以兩千元以上的罰款。若能得到嚴格執行,心存僥幸者必將大大減少。
徒法無以自行,治理狗患不僅是公安部門的職責,更需要一場“全民戰爭”。為此,修訂草案將最熟悉小區情況卻又往往疏于管理的小區物業納入進來,賦予其相應職責,如果其不能對管理區域內的養犬住戶進行記錄和報告,就可能收到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物業有了壓力,管理積極性必將提高,對非法養犬的日常監管也就有了保障。此外,非法養犬的成本還體現在,違法信息可能納入信用記錄;如果沒辦狗證,犬只診療、美容等經營場所也會拒絕服務;隨意遺棄犬只的行為會被追究責任;鼓勵市民舉報等方面。不以傷人與否作為處罰的依據,不把治理狗患的責任局限于公安部門一家,廣州版的養犬條例,可謂在各個環節形成對違法養犬的高壓之勢。倘若可以得到嚴格執行,必將為各地貢獻更多的成功經驗,不妨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