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12月1日轉發通知,明確保險機構不得與司法鑒定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司法鑒定人。
通知要求,各級司法鑒定機構和保險機構,要完善制度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堅決杜絕涉保司法鑒定中“司法黃牛”“暗箱操作”等違規行為,提升保險業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各級司法鑒定機構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規范執業行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不得有收受他人財物、接受請吃、出具虛假鑒定意見、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險機構和當事人不得干涉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公正執業,不得與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相關組織或個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鑒定牟利。保險機構不得與司法鑒定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司法鑒定人。
保險理賠中,提倡涉事方共同委托,協商選擇司法鑒定機構,共同確認鑒定材料。無法協商一致的,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機關公告的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隨機選擇。在出具鑒定意見書之前,保險機構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鑒定事項另行委托鑒定。保險機構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鑒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責編:張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