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記者從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獲悉:2021年,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和各級消協組織,創新監管方式,強化執法力度,凝聚社會共治力量,構建政府監管、部門聯動、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消費者參與為一體的消費維權共治格局。





(圖片說明:2022年3月15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在市內多地舉辦主題宣傳活動及多場線上廣播連線宣傳。)
推進監管執法 嚴守消費安全底線
2021年,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積極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堅決糾治食藥安全、虛假宣傳、消費欺詐、個人信息濫用和“霸王條款”等消費“痛點”“堵點”問題。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互聯網消費、農業農村市場、食品藥品防疫物資等重點領域專項整治,對進口冷凍冷藏肉品實施區域全覆蓋集中監管。聚焦群眾現實需求,創新“你點我檢”守護食品安全;開展“餐飲安全你我同查”活動,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堅決打擊侵權假冒行為,實現維權援助機構市級全覆蓋。發布校外培訓、房屋裝修、汽車銷售等行業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提醒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強化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確保“雙減”政策發揮實效。推進質量提升行動,打造“山西精品”公用品牌。
推進放心消費創建 營造良好消費環境
全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廳際聯席會議26個成員單位協同一致,共同發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全省域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圍繞“安全、質量、價格、維權、服務”五個消費放心目標,量化考核標準,明確獎懲機制,強化示范作用,推進放心消費創建“城市鄉村全覆蓋、商品服務全覆蓋、線上線下全覆蓋、生產流通全覆蓋”,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打造“放心消費在山西”金字招牌。創建放心消費示范單位4687家、示范街166條。
暢通投訴渠道 完善消費糾紛化解機制
全年共受理消費投訴舉報13.86萬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4916萬元。鼓勵企業積極參與ODR消費糾紛在線快處機制和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制度,強化消費教育引導,及時發布消費警示提示,開展消費者滿意度調查、消費體驗活動,推進建立多維度的消費糾紛調解機制,公益訴訟和支持消費者集體訴訟實踐。開展線下實體店7日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全省參與線下無理由退貨實體店達9199家。全面推行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責任和賠償先付制度,提升投訴舉報處置效能。召開汽車流通等行業維權座談會,規范經營行為,強化市場主體維權意識。
同時,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十二件全省市場監管系統2021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長治某公司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許可證生產醫療器械案
2020年7月2日,長治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某公司涉嫌未取得醫療器械許可證生產、銷售紅外線額溫槍。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從2020年5月8日正式生產額溫槍(又名紅外線額溫計),共計生產額溫槍9601把,庫存6995把,退回生產線38把,出庫2568把,其中5月15日出庫2400把。當事人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所生產的額溫槍(又名紅外線額溫計)無《醫療器械注冊證》。
當事人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許可證生產紅外線額溫計的行為已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以及所生產醫療器械的注冊證。”之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一)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之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處罰結果:1、沒收違法生產的紅外線額溫計6995把;2、處罰款肆佰叁拾萬零叁仟叁佰伍拾元整(4303350元)。
案件評析:本案在查辦過程中執法人員能夠從嚴從快查處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穩定市場秩序,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強疫情期間醫療器械防疫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強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監管,保障防疫供應醫療器械質量安全,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對醫療器械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從快嚴肅查處,及時總結公開典型案件及查處情況,形成有效震懾力,持續規范醫療器械市場秩序。
案例二:
太原市某熱力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2020年11月11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首開國風上觀小區居民住宅熱計量用戶投訴,稱其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預交供熱費在采暖季結束后多次反映至今仍未退費,人民網也有同類投訴。經初步核查后,辦案2020年12月23日對太原市某熱力公司予以立案調查。
經立案查明,首開國風上觀小區由當事人所轄的第四供熱分公司實施供熱。小區有10棟樓(1#、2#、5#、6#、7#、8#、9#、15#、16#、17#)共2066戶實行供熱計量收費。按照有關規定,供熱費需先按供熱面積預交,待采暖季結束后按照熱量表讀數核算出實際供熱費,按照“多退少不補”的原則進行退費。當事人未與小區業主直接簽訂供熱合同,只是與該小區所屬物業公司北京市嘉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簽訂了《供用熱合同書》和《供熱計量收費合同》。雙方約定,物業公司負責收取首開國風上觀小區所有住戶的供熱費用并向當事人繳納,采暖季結束后當年的5月31日前,由當事人依據實際供熱計量情況核算退費。同時根據《太原市城市供熱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供熱單位應當在每年采暖期結束后至5月31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截至立案調查時,當事人未進行首開國風上觀小區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供熱計量核算退費工作,共涉及900余戶業主,應退費金額合計1485829.14元。
當事人未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如期退還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熱計量用戶應退供熱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八款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故意拖延消費者合法退費要求的違法行為。辦案單位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完成退費,處以罰款16萬元。
案例評析:本案是群眾多次投訴反映的“急難愁盼”問題,涉及業主、物業公司和熱力公司,積怨深、矛盾大,屬于復雜的消費維權案件。辦案單位通過深入調查、多方取證,查明了供熱合同簽訂主體、約定事項、應退費明細等,最終將熱力公司作為案件當事人展開調查,鎖定了故意拖延合法退費要求的違法行為。針對責令退費難的情況,辦案人員耐心闡釋法律,多次溝通,并運用行紀銜接工作機制進行督促,最終推動退費工作的進展,維護了900余戶業主合法權益,緩和了業主與物業公司關系。物業公司向省市場監管局贈送“公正執法顯初心為民排憂真擔當”的錦旗和感謝信。
案例三:
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2021年5月27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辦案件線索,對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3月15日前在太原市某家居廣場內安裝有3臺蘇州萬店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具體位置分別為:北門入口、淋浴室展示過道、VIP洽談室門口,用于采集記錄到店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當事人在使用上述攝像頭時,并未征得消費者同意。
當事人未經消費者同意記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的行為是科勒公司總部的統一要求,在315晚會曝光以后,連夜對相關設備進行了拆除,辦案單位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罰款5萬元。
案件評析:經營者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執法人員在收到案件線索后及時到場對攝像頭安裝位置拍照取證,鎖定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案例四:
河津市某蔬菜部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1年2月2日,河津市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在津美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某蔬菜部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150筐生姜中24筐表面鮮亮,有白色掛霜痕跡,現場還存有焦亞硫酸鈉44.2公斤及噴霧器2個。執法人員詢問時,當事人承認其給生姜上噴灑了焦亞硫酸鈉,該行為涉嫌在生姜上超范圍噴灑食品添加劑。
2021年2月3日,河津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涉案生姜進行抽樣檢測,并向當事人送達了檢測期間告知書。2021年2月23日,第三方檢測公司出具了編號為NJ-W21020521的檢驗檢測報告單,認定“河津市某蔬菜部送檢經營的生姜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之規定,已構成在食用農產品上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河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24筐生姜、焦亞硫酸鈉食品添加劑44.2公斤、噴霧器2個;沒收違法所得456元;罰款55000元整。
案例評析:嚴厲打擊濫用食品添加劑,是抓好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只有嚴查重處各類食品添加劑違法違規行為,提高違法成本,才能形成強有力的震懾。通過該案查處,在河津市食用農產品經銷領域形成極大震懾,達到了查案一起、警示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共同探討研判,從立案審批、調查詢問、案件移送、補充調查、專家鑒定等環節加強行刑銜接,使證據環環相扣,互相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即固定證據,又避免了行政訴訟。市場監管領域面廣、任務重,法律多,案件復雜。基層監管執法經常遇到執法困惑,尤其對一些同類案件定性不一,適用法律不一,該案的查處,對基層查辦食品添加劑違法案件起到了很好的參考借鑒作用。
案例五:
杜某涉嫌銷售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0年初,忻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接群眾舉報,稱杜某在忻府區某小區可能存在銷售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酒品行為。接到有關案件線索后,忻州市市監執法隊高度重視,第一時間聯系公安部門予以配合。經市場監管執法部門與公安部門聯合執法檢查以及深入摸排,發現杜某自2018年以來,在未經山西杏花村集團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呂梁市文水縣自己家中,未經食品生產許可將自制或購買的散裝白酒灌裝于標有“汾酒”、“老白汾酒”“青花汾酒”等外觀標識的酒瓶中向太原、忻州忻府區、代縣、繁峙、原平等地銷售。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執法人員在杜某云加工窩點家中查獲大量儲存灌裝容器、工具和散裝白酒200余斤,價值10余萬元。忻州市市監執法隊同時對涉案酒28批次全部進行檢驗,15個批次不合格,未檢出鉛和甲醇有毒有害物質,主要是酒精度33度、總脂、乙酸乙酯偏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由于該案涉案金額大,銷售網點分布廣,社會影響惡劣,已達涉刑標準,市場監管部門將此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公安部門特報請省公安廳發起公安部掛牌督辦。
2020年4月4日,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杜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4月30日涉案5人被批準逮捕。
2020年12月9日,忻府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案例評析:商標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關系著企業的聲譽和形象。企業商標品牌在培育過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財力,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財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本案中,杜某云等人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商標,不僅侵犯上述白酒企業的商標權,損害企業的形象,而且誤導消費者,侵害消費者利益,必須依法予以懲處。本案也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典型案例。
案例六:
山西某游樂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2021年1月,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檢總隊陸續接到多名消費者舉報,稱位于太原市富力廣場的山西某游樂有限公司,在停止經營后,一直都沒有向辦理預付款消費卡的消費者退費,而且無法聯系到該公司具體聯絡人。辦案單位在2021年7月9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成立于2016年11月25日,2020年8月停止營業并撤場,在未全部辦理預付款消費卡退款情況下,于2020年12月4日發布注銷公告,辦案單位及時將其重點監管。當事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辦案單位提供了從開業到停止營業的相關數據,共辦理預付款消費卡4881張,應退費金額241602.3元,計725人。經辦案單位督促,截至2021年9月12日,當事人直接向消費者退款107161.6元,計314人,與消費者及某公司達成游戲幣轉讓協定,涉及金額124396元,計305人,調查終結前,剩余金額10044.7元無法核實,計106人。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未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配合調查不積極,對消費者提出的退款要求故意拖延,在未辦理退款且消費者無法與之聯系的情況下準備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性質惡劣,辦案單位決定對當事人實施從重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044.7元,罰款90402.3元。
案例評析:有關預付卡消費退費難的投訴,一直是近年來消費投訴的“重災區”,在面對此類糾紛時,消費者往往因商家突然關門“跑路”,難以確定被告主體,舉證困難。在本案中,辦案單位接到消費者舉報后,首先聯系到當事人經營場所管理方,取得當事人以及消費投訴的相關材料,進而聯系到當事人,開展調查取證。在得知當事人發布注銷公告后,辦案單位及時將其重點監管,督促當事人向消費者及時退款,最終有效化解了一起群體性消費糾紛,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七:
太原某物業公司在電價中加收其他費用案
2021年,省價監局根據相關線索,核實當事人在轉供電環節售電過程中,對向終端用戶在電價中加收其他費用的某物業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向某供電公司繳納電費,對502家終端用戶按單一制電價收取電費,執行的電價中包含用電設施的維修管理等費用。當事人與終端用戶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物業費中包含變、配電系統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日常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制冷系統設施、設備公共部位的日常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等費用。期間,當事人未按照銷售電價降價的規定時點和額度降低電價,對502家終端用戶在物業服務費中已包含用電設施的維修管理等費用的情況下,又在電價中加收相關費用,共計獲取電價差價款4941384.24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有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節,將多收電價差價款4941384.24元已全部退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價格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47萬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辦案單位在收到線索后依職權進行監督檢查工作過程中發現的。辦案單位通過調取當事人業務明細賬、電量電費情況統計表、電費收據、商戶購電明細及期間購電總度數和購電總金額、一般工商業計費清單、小區居民計費清單、“步行街循環泵”電度表、“空調循環泵”電度表、物業自用電量表、“降價通知”“公示”、“關于支持復工復產階段性降低工商業電價的通知”、疫情期間優惠5%電費明細、網上銀行電子回單、2018年12月退電費明細、2020年8月商戶收到退還電費確認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檢查期間與用戶的退款協議書、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等大量證據材料,分析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從而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從中鎖定當事人在電價中加收其他費用的價格違法行為。
案例八:
大同市云岡區某醫藥公司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1年6月17日,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案件線索移交函,大同市云岡區某藥房涉嫌從馬某個人處購進中藥飲片。2021年6月21日,大同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辦案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 7月5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2017年-2020年期間從馬某個人處購進中藥飲片,馬某在未經安徽省亳州市善安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向當事人銷售中藥飲片,同時馬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因其涉嫌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非法經營額超過十萬元,應屬情節嚴重,涉嫌刑事犯罪,2020年9月26日,辦案單位將相關線索材料移送大同市公安局,現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當事人與馬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及現金結算藥款。其中經查,當事人在2017年、2018年、2020年從馬某處分別購進19115元、45168元、2730元的中藥飲片,共計67013元,因當事人不能提供2019年相應購藥的銷售清單,無法確定2019年購進中藥飲片金額,可確認支付藥款為66849.09元,現金支付藥款無法確認。故貨值金額按票據數額計算為67013元。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當事人暫無行政處罰信息),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票據,符合《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其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134026元。
案例評析:本案當事人行為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涉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辦案單位在調查案件時,告知當事人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其在法定期限內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同時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的實際經營狀況,考慮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建議從輕處罰(處罰金額的范圍為貨值金額的二倍到十倍)。本案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案例九:
晉城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加價收取供熱費案
2021年,山西省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某公司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行為立案調查。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2018-2019年、2019-2020年2個采暖期,違反《晉城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市區集中供熱銷售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向轄區內社區居委會及周邊采暖用戶以“維護費”名義加價收取供熱費。供熱費每采暖期按建筑面積每平米應收13.2元,實際收取13.95元,按使用面積每平米應收17.6元,實際收取18.6元,多收價款97.8496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將上述多收價款97.8496萬元全部退還用戶。辦案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97.8496萬元。
案例評析:本案是辦案單位在收到舉報線索后依職權進行監督檢查工作過程中發現的。辦案單位通過調取、梳理、比對當事人的《供暖繳費通知》、向用戶收取供熱費銀行回單等證據材料,查閱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分析當事人收費行為的性質,從而認定當事人存在多收取采暖費價款的收費行為,從中鎖定當事人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本案特點,在取證過程中證據材料充足,通過對證據材料和收費行為性質進行深層剖析,最終做出價格違法的定性判斷。
案例十:
山西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9月,太原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山西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案件線索。執法人員立即對該案件線索進行核查,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官方網站上自行發布“985/211定向保過班”、“校長保過班”、“圓夢計劃保過班”以及“高分榜學員”的廣告宣傳。當事人還在其營業場所前臺擺放有廣告宣傳頁,在“師資簡介”中有“趙某: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政治閱卷組組員”等廣告宣傳語。
當事人對通過考試作出明示的保證性承諾,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以及明示有相關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給予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在前期準備充分的情況下,現場檢查做到“狠準快”原則,取證環節力求“應取盡取”,在快速識別有用證據后,現場全部固定確認,尤其是互聯網上的相關證據,防止當事人事后銷毀。極大的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了公民的財產安全,同時我們也要警惕非法的廣告宣傳。
案例十一:
運城市某房地產公司違規收取天然氣接口費案
2021年8月31日,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消費者反映的運城市某房地產公司違規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氣接口費等問題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違規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氣接口費。2021年9月1日,經批準后予以立案調查。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開發的小區商品房購房合同是2019年6月27日之后簽訂,雖約定天然氣接口費由買受人承擔,但因該收費項目取消,屬于違規收取。當事人委托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按照每戶2900元的標準收取天然氣接口費,收取了拆遷戶28戶81200元,商品戶11戶31900元。2021年9月6日,運城市市場監管局下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該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把違規收取的31900元以現金的形式給商品房購買者予以了退還。
當事人違規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氣接口費的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辦案單位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95700元。
案例評析:本案是辦案單位在受理消費者投訴后,發現當事人違規收取天然氣接口費,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次消費維權有力維護了廣大業務的合法權益,及時化解了群體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案例十二:
陽泉某充電樁公司超收消費者價款案
2020年12月16日,陽泉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在接到舉報陽泉市某充電樁公司多收電費問題后,當即向市發改委就相關政策法規進行了咨詢,并在第一時間向該企業進行了情況核實。
經過調查,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該企業在電動汽車充電經營中,谷段收費均為0.75元/千瓦時。對照規定執行的電價和服務費核算,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谷段充電最高收費應為0.7461元/千瓦時,超收0.0039元/千瓦時,此期間售電2459268.83千瓦時,超收9591.148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谷段充電最高收費為0.7453元/千瓦時,超收0.0047元/千瓦時,此期間售電2347755.54千瓦時,超收11034.451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谷段充電最高收費為0.7444元/千瓦時,超收0.0056元/千瓦時,此期間售電3125237.66千瓦時,超收17501.330元。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超收電價合計38126.93元。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的規定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該企業的上述行為責令改正,并予以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期限屆滿沒有退還的價款525.84元;2、罰款114380元。
案件評析:從本次案件中我們可以發現,當前市場中仍存在部分不法商家的違規價格行為,給消費者造成了不小的損害。作為市場監管部門,我們應立足職能,督促、監督經營者在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時,應當主動學習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不得以各種理由多收消費者的價款。

















